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建筑内得到广泛使用,但是由于设计、施工遗留的某些缺陷,以及没有及时清洗等原因,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成为传播、扩散污染物和微生物的媒介。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单位提出了3点明确要求,
一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清洗;
二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检测不合格指标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清洗、消毒措施;
三是在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爆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清洗、消毒。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各类公共场所和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类似场所的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均应符合规范要求(详见下述卫生质量要求),本机构提供相关检测技术服务。
卫生要求: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1的要求。
| 项目 | 要求 |
|---|---|
| PM10 | ≤0.08mg/m3 |
| 细菌总数 | ≤500cfu/m3 |
| 真菌总数 | ≤500cfu/m3 |
| ß-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 不得检出 |
(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2的要求。
| 项目 | 要求 |
|---|---|
| 积尘量 | ≤20g/m2 |
| 致病微生物 | 不得检出 |
| 细菌总数 | ≤100cfu/cm2 |
| 真菌总数 | ≤100cfu/cm2 |
采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务办公楼、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厂房、政府机关办公楼。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卫生部(2006年)
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卫生要求 DB31/405-2008